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运行中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安全性进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站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