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措施,与所在区域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