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第六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主创新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技术创新质量和效益、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参与国际竞争、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绩效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