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分条款适用需要在示范区作出调整的,由省、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