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及时修改、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规定。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