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国家高新区享有与设区的市同等的经济管理等权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下放或者委托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