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国家高新区享有与设区的市同等的经济管理等权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下放或者委托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