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

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