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或者许可实施境外先进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境外商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