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示范区应当加强与国际高科技园区、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国际合作科技园区。

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在示范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