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公益性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