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非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