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有效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鼓励、引导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