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条有效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自主决定技术路线、经费支配、人员聘任、收益分配,建立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的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