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在示范区内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