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内设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予以资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