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培育奖励,支持其开展产品、技术、工艺、业态创新。

示范区内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