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示范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示范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示范区内的重大创新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