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示范区内统筹布局和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建立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