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