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备、器材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污染的,由海事或者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