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