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六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守则等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