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