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