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避暑点、母婴室等爱心服务区,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内部厕所。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