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