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方案施工的,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