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十五年,自预防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已使用房屋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二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包治期限。在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

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销(预)售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