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三条有效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需要依法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