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四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申请书。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经共用人同意的证明材料;(二)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受委托申请许可的,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证明材料;(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