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或者拆改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具体规范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层以下的农村房屋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