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的;(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三)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