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的;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