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三)防治白蚁;(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治理危险房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