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三条有效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确定并公告的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设置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