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二)对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