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