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