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