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