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六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一)不粗言秽语、不争吵斗殴、不袒露身体;(二)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大声接打电话;(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不将宠物带入医院、餐厅、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五)不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不占用盲道和公共停车位;(六) 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时应当自觉排队。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