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拒不接受处罚又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作为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