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