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鸣笛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电话、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驾乘机动车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横过道路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乱停乱靠、穿插等候车辆、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处一百元罚款;
(五)采取威胁、侮辱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