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 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发小广告的;

(二)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三)攀折花木,占用、毁坏公共绿地的;

(四)不及时清理宠物户外粪便的;

(五)高空抛物的。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