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 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发小广告的;(二)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的;(三)攀折花木,占用、毁坏公共绿地的;(四)不及时清理宠物户外粪便的;(五)高空抛物的。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