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