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