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机制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