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机制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的,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在临床用血、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等方面,应当获得优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