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制度。

获得市、县级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称号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