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参与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