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采取适当方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