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实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行政服务、出租车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实施文明行为标准和规范,设立监督电话和投诉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